(2015)佛城法执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植文、陈桂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植文,陈桂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748号申请执行人杨植文,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陈桂才,男,汉族,1980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系个体户佛山市禅城区万利富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关于杨植文诉陈桂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陈桂才应向杨植文支付劳动报酬3843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因陈桂才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植文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属××罗定市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委托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该院回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经向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7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毛晓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