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雷道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道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雷道美。上诉人雷道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京山民立字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京山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由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03年6月30日京山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县中小学“四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京山县教育局于2003年12月26日作出“京教政(2003)3号”文件,对周亮等15名教师作自动离职处理。雷道美以京山县教育局为被申请人向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对案件予以撤销。雷道美与京山县教育局之间的争议,应属于京山县人民政府在实施教育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故原审法院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雷道美提起诉讼的事项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英审 判 员  周沂代理审判员  吴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