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起来、徐细妹等与张伦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来,徐细妹,张治平,张伦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张起来,男,1942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原告徐细妹,女,1944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原告张治平,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文俊,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伦勤,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唐晓端,龙南县经济贸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起来、徐细妹、张治平与被告张伦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起来、徐细妹、张治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五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