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四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宇与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宇,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四初字第216号原告安宇,男。委托代理人王威。被告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宇与被告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宇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薇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