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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忠萱、耿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忠萱,耿亚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金初字第18号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利,该社理事长。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委托代理人郭清淮,系该社职员。被告郭忠萱。被告耿亚芳。委托代理人许成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忠萱、耿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清淮、被告耿亚芳委托代理人许成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忠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郭忠萱于2006年11月8日在原告处贷款50000元,于2007年11月8日到期,被告耿亚芳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予偿还。截止2015年3月31日本息合计103400元。现要求:1、被告郭忠萱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3400元,合计103400元(2015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到还清款之日止);2、被告耿亚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耿亚芳辩称,其为被告郭忠萱该笔贷款保证人,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2006年11月8日至2009年11月8日。原告未在保证期间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被告郭忠萱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2、借款借据一份;3、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一份;4、利息清单一份;5、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一份;6、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二份;7、河南监管局批复一份。以上七组证据证明原告诉讼主张成立。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耿亚芳对原告提交的七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保证期间已过,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郭忠萱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郭忠萱于2006年11月8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于2007年11月8日到期。约定借款月利率11.73‰。同时约定,被告郭忠萱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被告耿亚芳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2006年11月8日至2009年11月8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要,被告郭忠萱于2013年4月27日在原告发出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上签字,对所欠债务予以确认。截止2015年3月31日被告郭忠萱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3400元,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郭忠萱与原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形式要件完备,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其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中约定的逾期按日利率万分之四支付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耿亚芳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约定保证期间至2009年11月8日止。原告现向被告耿亚芳主张保证责任,已超过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忠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3400元,合计103400元(2015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耿亚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被告郭忠萱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2370元暂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勤审 判 员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蔡海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