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行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葛春雨、翟红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葛春雨,翟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行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葛春雨被执行人翟红霞申请执行人邹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葛春雨、翟红霞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邹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社抚费征字第39号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邹行执字第122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邹行执字第122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