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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与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705号原告李××。被告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