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与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705号原告李××。被告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