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李培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李培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WUKONGMANPHILIP,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培芳,女,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李培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培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74元,由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