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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向通全、肖平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通全,肖平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刑初字第0044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通全,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肖平飞,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超、郭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与余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均已判决)在重庆市江津区、永川区、四川省简阳市、崇州市多地实施盗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与余某某、肖某甲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广法宫街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盗走该公司三楼财务室内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及现金4400元人民币。随后四人来到江津区几江街道津西花园A幢,在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室和总经理办公室内盗走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96元。2、2014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向通全与余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西关金花苑小区A1幢方正建司公司,将该公司二楼办公室保险柜盗出后运至江津区德感街道临峰山黄慎湾罗树林灰场,撬开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金条5根(每根重20g)、现金人民币14296元、印章数枚等物品,并将保险柜丢弃在山坡下。经鉴定,被盗金条共计价值人民币58800元,被盗保险柜价值人民币1530元。3、2014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与余某某、肖某甲来到重庆江津区几江街道鲤鱼石街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盗走该公司二楼董事长办公室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2700余元、五个大小不一的玉石坠子、一个白菜装饰杯、两块手表、两瓶香水、一条珍珠项链、两个玉石手镯、一枚珍珠戒指、一对珍珠耳环。经鉴定,被盗装饰杯价值人民币50元,两块手表共计价值人民币280元,两瓶香水共计价值人民币800元,珍珠项链价值人民币150元,两个玉石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22040元,珍珠戒指价值人民币75元,珍珠耳环价值人民币75元。4、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肖平飞与余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宏运装饰公司,盗走该公司二楼办公室内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随后,四人来到长城路六六汽车修理厂,盗走该厂二楼的总经理办公室一个保险柜,并运至江津区德感街道临峰山旁的一个驾校训练场地。四人将保险柜撬开并盗走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59000元、美元4300元、大小银元十几枚、戒指七枚、项链两条、耳环四对、吊坠两个、手链一串。经鉴定,被盗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39元,七枚戒指共计价值人民币9864元,两条项链共计价值人民币2764元,四对耳环共计价值人民币3031元,两个吊坠共计价值人民币1441元,一串手链价值人民币200元,保险柜价值人民币150元。5、2014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与余某某、肖某甲来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办事处蓝巨人箱包有限公司,盗走该公司一楼办公室内一个仿的苹果5手机,一个黑色的三星牌NV11数码相机以及现金人民币400余元。经鉴定,被盗三星牌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26元。6、2014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与余某某、肖某甲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华创药业有限公司,盗走该公司二楼办公室内一个伯格斯丹牌黑色挎包、一个富士牌黑色S1000型数码相机及现金5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挎包价值人民币200元,富士牌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84元。7、2014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肖平飞与余某某、肖某甲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盗走该公司二楼办公室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4699.4元和一部玫红色佳能牌SX240HS数码相机。经鉴定,被盗佳能牌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897元。8、2014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和余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双桥经开区双钱大道嘉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盗走二楼财务室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3425元。9、2014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和余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来到四川省简阳市西峰岭精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盗走该公司二楼办公室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49227.5元。10、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向通全与肖某甲、肖某乙来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桥东社区,盗走该社区办公室一台三星牌i8相机一部、一支欧派牌钢笔及现金人民币6000元。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30元,钢笔价值人民币100元。11、2014年8月17日晚、被告人肖平飞与余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来到四川省崇州是市大划镇“家乐”养鸡场,盗走该养鸡场宿舍内现金人民币3200元。随后,四人在离开的途中路经崇州市三江镇国土所,盗走该国土所办公室内盗窃一部佳能SX500IS数码相机。经鉴定,被盗佳能牌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900元。2015年4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主动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旅客住宿登记表、指认照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余某某、肖某甲、梁某某、罗某某、肖某丙、肖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赵某某、江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通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二、被告人肖平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三、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对本院(2014)津法刑初字第009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第四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列罚金限被告人向通全、肖平飞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晋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