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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7日。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法民终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小孩(2015年6月至7月)抚育费800元、给付张黎3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425元,共计36225元,同时了解到该案在诉讼中以(2015)岳池民保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张某在岳池县民政局应领取的自主择业补助金77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已被本院冻结的应由被执行人张某在岳池县民政局领取的自主择业补助金予以扣留、提取36225元,并解除其余款项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