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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付爱霞与马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爱霞,马玉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付爱霞,教师。被告:马玉香,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爱霞与被告马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14年9月19日15时许,原告付爱霞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沿豪门路由东向西行驶,遇被告马玉香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此事故经玉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付爱霞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马玉香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有的冀B×××××号小型轿车在玉田县唐秦汽车快修部进行维修,开支配件及修理费2718.45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马玉香赔偿原告付爱霞车辆损失1000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履行,其余经济损失原告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付爱霞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善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