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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列立惹子、列立乌子与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列某某,列立乌子,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列某某,女。原告列立乌子,女。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列某某、列立乌子诉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列某某、列立乌子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列某某、列立乌子撤回对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