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晓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晓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176号原告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大道玛依拉山庄3栋1单元103号。法定代表人刘军帅,公司总经理。被告何晓铭。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被告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饶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