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爱丽与李云岭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丽,李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王爱丽,女,1969年3月5日出生。被告:李云岭,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223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李云岭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云岭的津C×××××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立梅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锐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