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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爱丽与李云岭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丽,李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王爱丽,女,1969年3月5日出生。被告:李云岭,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223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李云岭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云岭的津C×××××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立梅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锐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