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与罗某、肖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罗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8148097-4。法定代表人罗亚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某(系中山市大涌镇汇通纺织布行经营者),男,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被执行人肖某某(系罗某之妻),女,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某、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高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陈琼系被执行人罗某的母亲,2012年11月8日,罗某在拟不再经营中山市大涌镇汇通纺织布行时,罗某妻子肖某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粤***号小轿车过户给陈琼名下,2012年11月15日该车在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上户,所有人为陈琼,车牌号为川***。上述转让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某某所有的挂靠于陈琼名下的川***丰田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相根审判员 陈茂生审判员 卢 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