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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玄商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远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远宏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马士军,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宝丰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玄商初字第1019号原告南京远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185号501-502室。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振东,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伟,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3号2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马士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糜婷,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婷婷,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士军,男,汉族,1954年2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糜婷,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婷婷,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2栋18层。法定代表人洪哲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新庄村39号。法定代表人马士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糜婷,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婷婷,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宝丰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三十四标95号。法定代表人马鸿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糜婷,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婷婷,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夏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继文,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宇坤,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远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宏公司)诉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斯公司)、马士军、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南方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投资公司)、南京宝丰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超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宏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徐振东;被告海尔斯公司、马士军、中新房投资公司、宝丰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糜婷、潘婷婷;被告中新房南方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勇;被告太平超市委托代理人甘继文、杜宇坤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宏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海尔斯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南京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向被告海尔斯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通过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将300万元支付给被告海尔斯公司。被告海尔斯公司由于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和被告海尔斯公司及兴业银行南京分行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合同》一份,约定将300万元借款的还款期限展期至2012年12月13日,但被告海尔斯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2012年12月19日,被告海尔斯公司向原告出具《申请书》一份,保证在2013年1月31日之前归还借款本息,2013年12月15日,被告海尔斯公司又向原告出具《申请书》一份,承诺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本息。另外,被告马士军、中新房南方公司、中新房投资公司、宝丰公司、太平超市均向原告出具书面担保函,承诺对被告海尔斯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被告未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海尔斯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2、被告马士军、中新房南方公司、中新房投资公司、宝丰公司、太平超市对被告海尔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海尔斯公司、马士军、中新房投资公司、宝丰公司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新房南方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太平超市辩称:我公司从未向原告出具过类似的担保函,现已查明该保函是虚假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太平超市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本次鉴定的鉴定费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原告远宏公司(委托人)委托兴业银行南京分行(贷款人)向被告海尔斯公司贷款300万元,并签订编号为11010301100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0月26日止,执行年利率12%,当日,原告依约将300万元借款汇到被告海尔斯公司账户。2012年10月26日,原告远宏公司(委托人)、兴业银行南京分行(贷款人)与被告海尔斯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合同》一份,载明被告不能如期归还编号为11010301100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各方同意将之前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2012年10月27日变更为截止到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到期未偿还的余额。2012年12月19日,被告海尔斯公司向原告出具《申请书》一份,再次确认上述借款事实,并承诺于2013年1月31日之前归还借款本息。2013年12月15日,被告海尔斯公司又向原告出具《申请书》一份,承诺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本息。另被告马士军、中新房南方公司、中新房投资公司、宝丰公司均向原告出具书面担保函,承诺对被告海尔斯公司的上述欠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审理中,原告还另提交了一份与马士军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担保函内容相同的担保函一份,据以证明被告太平超市也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太平超市对该担保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该担保函上所盖“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在本院受理的(2014)玄商初字第1017号案件中,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被告太平超市及原告分别向鉴定机构提交了鉴定样本共计5份。被告太平超市向本院出具说明,其同意将(2014)玄商初字第1017号案件中对《担保函》落款处“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印章真伪的鉴定结果适用于本案。2015年5月27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标称“2013年12月15日”的《担保函》上“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印文与双方提交的5份样本上“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合同》、《申请书》、银行转账凭证、《担保函》、《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海尔斯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而被告海尔斯公司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双方约定要求被告海尔斯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双方约定利率标准12%/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士军、中新房南方公司、中新房投资公司、宝丰公司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对被告海尔斯公司的该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太平超市亦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要求其为被告海尔斯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的《担保函》以及所加盖“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印章,被告太平超市均当庭否认其真实性,经过司法鉴定,原告及被告太平超市提交的5个鉴定样本上加盖的“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均与该《担保函》上加盖的“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太平超市为涉案借款提供了担保,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远宏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马士军、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宝丰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远宏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交纳诉讼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马士军、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宝丰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静静人民陪审员  伍世梅人民陪审员  周琪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