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崇军与党康明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崇军,党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赵崇军,男。被执行人党康明,男。本院在执行赵崇军与党康明其他民事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党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崇军共计45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