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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崇军与党康明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崇军,党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赵崇军,男。被执行人党康明,男。本院在执行赵崇军与党康明其他民事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党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崇军共计45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