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与阮琼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阮琼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峨眉山市龙池镇杨村铺社区,组织机构代码:20745078-9。法定代表人:李泽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敏,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阮琼英,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24日,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阮琼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