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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芮学兰与陶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学兰,陶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04-1号原告:芮学兰,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陶茂花,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学兰与被告陶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芮学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芮学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免交),由原告芮学兰负担。审 判 长  王培松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人民陪审员  黄长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