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满某某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满某某,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满某某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名下的存款4300元(中国农业银行、存单号)归满某某所有,经法院扣划已交付满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