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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迪文与杨志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655-1号申请执行人:张迪文,个体经商。被执行人:杨志彭。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765号张迪文与杨志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志彭名下财产已另案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志彭尚需向申请执行人张迪文支付执行款95080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80元,申请执行费132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6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