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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4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显杰与杨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显杰,杨小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4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显杰,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兵,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上诉人陈显杰因与被上诉人杨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显杰无正当理由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显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凯代理审判员  苟 峰代理审判员  梁 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