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鲁文刚、王利秋与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文刚,王利秋,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鲁文刚,男,汉族,秦皇岛市宏兴钢铁有限公司工人,住滦南县。原告:王利秋,女,汉族,无业,住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翠敏,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王立伟,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宝良,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立明,该单位科长。原告鲁文刚、王利秋与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唐港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鲁文刚及鲁文刚、王利秋的委托代理人王翠敏,被告唐港管理处委托代理人张宝良、刘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文刚、王利秋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自有冀BXXX**号轿车一辆。2015年4月20日,原告鲁文刚驾驶该车(车上乘坐王利秋)沿唐港高速自滦南去唐山,在唐津高速出口处,因该路段有障碍物,原告在躲避障碍物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及车上人员受伤。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未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故对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75925元,价格认证费2270元,施救费2500元;原告鲁文刚、王利秋医疗费、误工费3461.60元,合计84156.60元。被告唐港管理处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称“在躲避障碍物时,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原告诉请的损失与障碍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唐港高速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证明内容为原告鲁文刚报案称,上述时间地点,因躲避情况撞在高速公路隔离护栏上,造成车损,高速公路护栏受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机构,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均应当由交警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认定。而该起事故经高速交警调查,没有认定事故的发生是原告躲避障碍物造成的。交通事故证明无法证明原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与躲避障碍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是侵权之诉,原告应承担证明被告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缺乏事实依据。二、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没有认定二原告当时受伤,原告主张人身损失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鲁文刚、王利秋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0日12时许,原告驾驶冀B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唐港高速公路港口至唐山方向唐津出口处,车辆因躲避高速公路上散落物汽车轮胎,撞在高速公路隔离护栏上,造成冀B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鲁文刚、乘车人王利秋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鲁文刚、王利秋被送往滦南县医院救治,鲁文刚被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561.8元,医嘱建议休息治疗两周;王利秋被诊断为头外伤,花费医疗费143.80元,医嘱建议休息30天。事故发生时,原告鲁文刚在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从事煤气设备检测监护工作,月工资3500元。2015年5月11日,唐港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委托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冀BXXX**号轿车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结论为75925元,原告花费价格鉴证费2270元。另原告支出了2500元施救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156.60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证明,补充说明,诊断书,医疗费票据,工资证明及工资表,公估报告书,施救费发票,价格鉴证费票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原告躲避高速公路路面上的障碍物所致,被告唐港管理处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及时清理路面,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责任,故本院认定被告唐港管理处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驾驶人,在天气晴好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障碍物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认定原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比例7:3为宜。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二人医疗费705.60元;2、鲁文刚的误工费按照月工资3500元计算两周为1633元,王利秋的误工费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中农林牧渔业年15410元标准计算一个月为1284元,原告主张1123元,本院予以支持;3、车辆损失费75925元、价格认证费2270元、施救费2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计84156.60元。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鲁文刚、王利秋医疗费705.60元,二人误工费2756元,车辆损失费75925元,价格认证费2270元,施救费2500,合计84156.60元的70%为58909.62元。二、驳回原告鲁文刚、王利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7元,减半收取1058.50元,由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负担741元,由原告鲁文刚、王利秋负担31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