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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肖成、刘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肖成,刘亮,邵龙莲,周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阜城大街398号。法定代表人鲍加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肖成,市民。被执行人刘亮,市民。被执行人邵龙莲,市民。被执行人周兴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商初字第04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肖成、邵龙莲、周兴华、刘亮银行存款2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青松执行员  周兴胜执行员  唐将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掭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