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瑞红与赵相菊、张冠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红,赵相菊,张冠哲,张雯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0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红,农民。委托代理人闫香保,济宁任城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相菊。委托代理人李忠青,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东霞,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冠哲。委托代理人李忠青,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东霞,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雯晴。法定代理人赵相菊,嘉祥县畜牧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忠青,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东霞,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瑞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