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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长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桥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住河北省承德市。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潘青杨,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潘青杨、被害人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海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陈某甲打伤。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法医鉴定陈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并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未向本庭提交证据。其辩护人潘青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被害人有严重过错。2、轻伤鉴定的等级与其实际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不符。3、本案案件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影响。4、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合理的损失。5、公诉机关并没有明示具体量刑一到二年的法律依据。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是东大街承德银行的保安。2014年0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东大街承德银行门前当班,被害人陈某甲看见被告人李某甲就问其银行几点开门,李某甲称其是楼内保安,不知道几点开门,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后被害人陈某甲拽着被告人李某甲的脖领子并打电话,过了一会,被害人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过来先将被告人李某甲的帽子打掉,又打被告人肚子一拳,被告人李某甲打被害人陈某甲面部一拳,继而三人打在一起,陈某甲父子将被告人李某甲按倒在地,后被群众拉开。被害人陈某甲受伤后,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法医鉴定陈某甲的伤情为鼻部软组织损伤、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右偏、面部软组织损伤、头外伤神经反应,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陈某甲对被告人李某甲书面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04月12日19时许,他正在东大街承德银行上班,一个老头过来问他承德银行营业厅几点开门,他和那个老头说其是旁边办公楼的保安不知道营业厅几点开门,那个老头上来一把抓住他的脖领子说,你是干什么吃的,你是保安你不知道,他说他是办公楼的不知道营业厅那面几点开门怎么了,然后他就和老头争吵了起来,老头就打电话给他儿子,让他儿子赶快过来,老头继续抓着他的衣服骂他,没两分钟老头儿子就跑过来了,上来就打了他两个嘴巴子,然后那个老头和他儿子一起对他拳打脚踢起来,他也被打急了就和他们两个厮打起来,他的伤是被那个老头和他儿子拳打脚踢打的,那个老头的伤是在和他厮打的过程中碰到的。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04月12日晚19时许,他吃完饭下楼去遛弯,走到东大街承德银行门前,看到门口有个保安在那呆着,他就走过去问那个保安说,你们银行几点开门呀,那个保安说他们那面的事我他妈的怎么知道,他说你这个人怎么这样呀,不知道就不知道怎么还骂人呀,那个保安就朝他走过来说我就这样怎么着吧,他就抓着保安的衣服说那走咱们去派出所,保安说你爱去哪告就去哪告,反正不跟你去,他看拽不走保安就给他儿子打电话让他儿子过来,没两分钟他儿子过来了,刚跑到他们跟前,那个保安不知道为什么就打了他鼻子一拳,他鼻子马上就流血了,他儿子看到他被那个保安打了,就上去打了那个保安一下,把那个保安的帽子打掉了,然后把那个保安推在了地上,旁边的人马上过来把他们双方拉开了,那个保安就从地上起来了,他刚起来警察也过来了,然后把他们劝开了。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04月12日19时许,当时他在其父亲陈某甲家看电视,接到其父亲电话让他赶紧到承德银行门前去一下。他赶到的时候看见他父亲拽着一个保安的衣领,保安拽着他父亲的胳膊,他父亲对他说,这个保安骂他还要打他,他问他爸怎么回事,他爸说他问这个保安银行几点开门,保安就骂脏话,他当时挺生气的,就将保安的帽子打掉了,保安和其父亲一直拽着不放开,他就推了保安一下,保安就一拳打他爸的脸部了,他就将保安按倒在地上了,保安倒地后要拿一个铁牌子打他,他就将铁牌子抢过来了,后来警察就来了。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7时许,她正在东大街承德银行门前停车场看车,突然看到旁边有个老头问承德银行的保安,银行几点开门,那个保安说是管办公楼的不知道几点开门,然后那个老头就说你干什么吃的你不知道,说完就抓住那个保安的脖领子,开始骂那个保安,她当时回头看了一下她看的车,在看那面的时候那个老头子的儿子也从保险宾馆那面跑了过来,老头子的儿子跑过来以后上来就给了那个保安一个嘴巴子,把保安的帽子打掉了,然后那个老头和他儿子就把那个保安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她在旁边看不下去了,就跑到旁边去报警了,再回来的时候那个保安已经站起来了,警察紧跟着也跑过来了,她就走了。5、视听资料,证实2014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承德市东大街承德银行门前当班,被害人陈某甲过来后,先是与被告人李某甲言语接触,后被害人陈某甲拽着被告人李某甲的脖领子并打电话,过了一会,被害人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过来先将被告人李某甲的帽子打掉,又打被告人肚子一拳,被告人李某甲打被害人陈某甲面部一拳,继而三人打在一起,陈某甲父子将被告人李某甲按倒在地,后被群众拉开。6、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陈某甲伤情为鼻部软组织损伤、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右偏、面部软组织损伤、头外伤神经反应,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7、户籍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8、和解协议,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陈某甲对被告人李某甲书面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在被伤害过程中确有过错,对被告人李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潘青杨提出的1、4、5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玉全审 判 员  张南雪人民陪审员  曹惠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安伯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