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马白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白什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白什,又名马百什、马白英,男,东乡族,生于1984年1月10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不识字,农民。2004年2月1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7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监视居住。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白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释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白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马白什以1400元的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玉门市花海镇大畅河农场一陌生男子处购买了玉门市居民闵国庆被盗的红色大运牌DY150ZH-6型正三轮摩托车。经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白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车辆合格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白什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白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