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波与江西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刘波,农民。被执行人江西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江西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安劳人仲裁字(2014)第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工资、养老保险金等共计2012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01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裁字(2014)第2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