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徐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刘峰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