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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徐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刘峰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