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清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树慧诉被告孙全山有关于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慧,孙全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韩树慧,女,汉族。被告:孙全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树慧与被告孙全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树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晓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