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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世明申请执行熊善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384号熊善堂:杨世明申请执行熊善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商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世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杨世明支付欠款5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10元。承办人:杨传国电话:0376-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