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增清与华新水泥(恩施)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增清,华新水泥(恩施)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增清,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官衡,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新水泥(恩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高桥坝。法定代表人杨宏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慧,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增清因与被上诉人华新水泥(恩施)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郑 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