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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陶富权与深圳市雅尔卡迪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富权,深圳市雅尔卡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24号原告陶富权。委托代理人谭南昌,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雅尔卡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清。委托代理人曾建世,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富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2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海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琼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