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861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史建华,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丽,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英利,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婚生子未成年,且双方还存在和好的可能性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其同意与不过和好,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