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861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史建华,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丽,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英利,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婚生子未成年,且双方还存在和好的可能性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其同意与不过和好,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