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宋祖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祖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881号罪犯宋祖勇,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魏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祖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9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宋祖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30日,宋祖勇等二人预谋抢劫。2012年12月2日23时许,宋祖勇等二人窜至许昌市颖昌大道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处,持刀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抢劫,因徐某某反抗,二未劫取到财物。该犯系主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系犯罪未遂。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3月2日缴纳罚金3000元。罪犯宋祖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祖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祖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