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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市贤泽印务有限公司与陈小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西钦州市贤泽印务有限公司,陈小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钦州市贤泽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少萍,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小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小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小福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浙C×××××华泰特拉卡牌小型普通客车系被执行人陈小福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小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华泰特拉卡牌小型普通客车。二、限被执行人陈小福所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该查封的车辆。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小福不得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