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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曹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金云与王文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云,王文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梁金云。被告王文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金云诉被告王文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金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金云负担。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