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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金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金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543号原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晓荣,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光,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个人意愿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金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娜人民陪审员  乔艳君人民陪审员  程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申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