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李某(曾用名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胡凡,黄梅县孔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邱某甲。原告李某为与被告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凡、被告邱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其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4年正月15日举行婚礼,××××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邱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双方于2012年正月开始分居至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身份及生育情况。2、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其与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邱某甲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很好,只是在2012年建房后,因房屋质量问题有过争吵,不同意离婚。被告邱某甲未举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4年正月15日举行婚礼,××××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邱某乙。2012年双方在孔垄镇七里村建造了一栋两间三层楼房,双方为房屋质量问题有过争吵。原告于2013年5月1日负气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从相识到今,共同生活了近11年时间,并生有一子,双方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矛盾的根源是对新建房屋质量问题产生分歧。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加强交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余 颂人民陪审员 周仁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