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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5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律师。被告叶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短暂认识后,原告于恋爱期间怀孕,便与被告于2012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3日婚生儿子叶文某出生。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充分,生活习惯和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并且当时结婚很大程度是因为孩子,而现在发现这是一个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2012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3日生育儿子叶文某,现暂由原告父母家代为照顾。原告目前就职于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项目部管理员一职。被告于深圳市某某公交公司从事修理工作。双方名下均无共同财产。今年2月以后,双方因工作原因暂时分开居住,期间双方都有保持联系,且都坚持要求取得小孩抚养权。根据原、被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原、被告双方在分居期间,被告有给付过原告生活费用。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及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夫妻相处之道在于相互迁就包容,体谅与关怀更是维护夫妻感情的强韧纽带。俗语云:百世修得同船渡,千世修来共枕眠。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当初双方能共偕连理想必也是情愫相生、情投意合的结果。生活不过是柴米油盐,夫妻间偶有磕绊在所难免;双方既要工作养家糊口,婚生幼儿仍待哺育,由此而生摩擦乃是人之常情。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亦强调无法接受原告提出离婚的要求,况双方对幼子均难于割舍,毕竟骨肉相连、血浓于水,由此可见,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并不是已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来之不易,需要双方付出情感与时间栽培灌溉,为生活中琐碎之事而一叶障目非明智之举。来日方长,与其心怀怨恨、愁苦相对,何不相敬如宾、举案齐眉。因此,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生活中,望双方都能卸下心中负累,同喜悦、共患难,珍惜眼前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健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