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沁阳市建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多蒙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建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多蒙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沁阳市建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44号。法定代表人闪建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艳萍,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多蒙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B幢113室-D。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建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多蒙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沁阳市建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多蒙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并已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建华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多蒙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存款1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巍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