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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高红梅与赤峰松鹤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梅,赤峰松鹤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59-1号申请执行人:高红梅,女。被执行人:赤峰松鹤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高红梅申请执行赤峰松鹤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赤峰松鹤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赤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黄东怀对赤峰松鹤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3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审判员  陈学亭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立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