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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陈某某、边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陈某某,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丛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将执行款执行到位并给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冠军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