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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合肥乾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蓝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乾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蓝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38号原告:合肥乾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置地丹桂园14幢103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5905-5。法定代表人:徐传龙,总经理。被告:合肥市蓝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都38号。法定代表人:胡杰,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合肥乾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蓝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乾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乾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乾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合计1130元,由合肥乾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