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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崔纪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纪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968号罪犯崔纪峰,又名崔峰,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巩刑初字第922号刑事判决,认定崔纪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巩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认定崔纪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0000元)。违法所得人���币10000元,涉案违禁品及供犯罪所得用的财物,予以没收。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27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崔纪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秋至2008年初,崔纪峰与他人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巩义市多个场所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聚敛财富数十万元。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2日,崔纪峰伙同他人出资20万元,在巩义市某酒店房间内开设赌场,纠集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渔利。2013年5月31日,崔纪峰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罪犯崔纪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记功。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纪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纪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