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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海与大庆石油管理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大庆石油管理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刘宏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树才,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晓波,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海因与被上诉人大庆石油管理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刘海。审 判 长  王东辉审 判 员  于志友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