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钱杰与崔道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杰,崔道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70号原告:钱杰,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宋祖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道宏,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崔建华,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陈爱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晖,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钱杰诉被告崔道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杰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道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钱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杰撤回对被告崔道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1元,减半收取1875.5元,由原告钱杰负担。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