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王玉佳及原审被告周耀鹏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王玉佳,周耀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代表人魏成彬,主任。委托代理人汤路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耀鹏,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佳。原审被告周耀鹏。上诉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王玉佳及原审被告周耀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汤路明、周耀鹏,被上诉人王玉佳,原审被告周耀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6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审判长 岳修文审判员 刘富江审判员 成 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