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立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长春因请求确认黑河市公安局在2003年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扣押财产等行为违法及要求返还被扣押的财产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高立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林长春,男,1957年11月28日生,满族。上诉人林长春因请求确认黑河市公安局在2003年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扣押财产等行为违法及要求返还被扣押的财产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中立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长春上诉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黑河市公安局于2003年对林长春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扣押财产等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的侦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林长春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顾栩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