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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林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计成因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市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计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林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靖和街水岸春城小区。法定代表人齐善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祖京一,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计成,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珲春市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计成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珲林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珲春市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计成偿还服务合同纠纷款3438.00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计成之妻徐珊在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储蓄所的存款,账号为6231810015500xxxxxx。金额为36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翔 关注公众号“”